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同等学力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 北 电 力 大 学 文 件
学瑞校研〔2020〕5号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同等学力研修班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同等学力研修班管理,使同等学力研修班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同等学力研修班管理办法》,经2020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30日
华北电力大学同等学力研修班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举办的同等学力研修班(以下简称“研修班”),是学校依托研究生培养教学资源设立的,服务社会的一个专业课程培训项目。研修班在性质上属非学历教育,课程学习和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体系,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条 凡我校已授予一届以上(含一届)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研修班的名称统一为“华北电力大学同等学力××专业研修班”。学制一般为2年,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第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学习费用标准由学校确定,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一般分为课程研修费和申请学位费两部分,分别收取。经费管理执行《华北电力大学经济活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学瑞校财〔2017〕1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研修班的招生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研究生院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统一发布我校接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信息以及培养方案、课程考试成绩有效期、全国统考成绩有效期等信息。
第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开展同等学力课程学习培训工作,但是不得冠以“研究生”和“硕士学位”等名义招生,相关合作协议要报研究生院审批后,由学校统一签订。
第六条 研修班学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才具备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满足基本条件的研修班学员,必须通过信息平台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院进行现场确认,提交规定的书面材料,采集图像与指纹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等,接受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自动进入在册申请人信息库。
第七条 各专业要根据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定研修班课程教学计划,课程必须覆盖全部学位课。课程学习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人数较少的一般采取与同专业研究生同班学习方式,人数较多的,可采取分阶段集中授课等方式,课程教学工作一般须在校内进行,原则上不允许设立异地教学班(异地研究院视为校内)。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根据申请考试学员人数每学期分批次举行,其它任何形式获得的课程成绩均为无效。考试标准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课程考试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出具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并将成绩录入信息平台,供申请人查阅。
第九条 研修班学员在最长修业年限里,修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研究生院出具学习成绩证明,并颁发《华北电力大学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
第十条 研修班学员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为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可以申请免修已经取得合格成绩的,从取得成绩之日到入学之日三年内的相关课程。
第十一条 对于资格审查获得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经过所有水平认定环节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学校对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信息等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符合硕士学位申请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华北电力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印发